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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殡葬服务业发展现状分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27  浏览次数:382
核心提示:  殡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安置等基本服务,以及满足个性化需求的遗体化妆、清洗、防腐、
   殡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安置等基本服务,以及满足个性化需求的遗体化妆、清洗、防腐、乐队、悼念仪式、非公益性墓地等选择性服务,具有特殊性、自然垄断性、普惠性与多元化的典型特点。
 
  一、殡葬服务的典型特点
 
  特殊性。我国的殡葬观念中比较注重入土为安,人们将死亡认为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自古便有超度亡魂的习俗,有清明、中元节等相关节日。与此同时,又存在对死亡的敬畏与恐惧而不能直面或甚少接触了解殡葬,这也导致了部分人对殡葬认识的缺位,造成了消费者与殡葬服务行业之间的信息偏差等特殊性。
 
  自然垄断性。从公共产品理论性质的角度来看,殡葬服务在我国可以划归到准公共产品的行列,拥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在我国的殡葬服务中,仍旧保留了买卖丧葬用品、祭奠行为服务等多个部分面向市场开放。与此同时,比如遗体的火化、墓地的规划等内容必须由政府委托相应的单位提供服务。所以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殡葬行业服务内容、方式方法、殡葬市场监督和殡葬基础设施方面施展作用,完善相关服务内容。
 
  普惠性与多元化。人都会经历从出生到死亡,其中死亡是人生的终点,也是每个人都享有的一种权力。而殡葬服务是人生最后阶段享受的服务,服务的过程也是人生的终结。因此殡葬服务具有和现代社会医疗、教育、养老等各类公共社会服务相一致的普惠性,在满足全民普惠性殡葬服务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也应根据不同人群不同需求提供多元化的服务,这体现了对逝者及逝者家属的人文关怀。
 
  二、我国殡葬服务发展的成就及其问题分析
 
  (一)发展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部署开展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为引领,各级党委和政府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各地不断推动火葬,建立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殡葬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殡葬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在塑造健康文明殡葬文化、殡葬公共筹资制度建设、遗体火化和节地生态安葬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据统计,截止到2020年,全国殡葬事业单位4201个,全国殡仪馆数量1722个,殡仪馆职工4.6万人,火化炉6619台,民政部门管理的公墓1536个,全年共火化遗体555.8万具,火化率达52.4%。
QQ截图20220701095641
  数据来源: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4-2020年)以及国家统计局2021年中国经济数据、民政部2021年4季度民政统计数据
 
  (二)问题分析
 
  与此同时,我国在殡葬服务的改革与发展中仍存诸多问题。主要包括:经营活动不规范,经营主体资格混乱,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其中,对于市场类主体,由于缺乏有效监管,部分中介对提供的殡仪服务、销售的殡葬用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甚至带有传播封建迷信之嫌,特别是一些公墓单位违规经营,甚至进行炒卖炒买等恶意营销墓地的行为,玩击鼓传花的资本游戏,使一些群众受到蒙蔽损失惨重,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以今年4月媒体曝光遗体存放在北京某三甲医院太平间3.8万余元天价殡葬费一事为例,经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健委三部门介入的调查结果反馈,这是一起医院对外包公司存在失于监管的典型案例,外包公司涉嫌存在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未经批准开展遗体存放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饱受诟病的天价殡葬费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殡葬费的产生具有隐蔽性,只有在逝者亲属结算的时候才会被告知殡葬服务相关的服务内容和价格,或是只告知服务项目却不明示是否收费及相应价格;二是因为殡葬的特殊性,逝者亲属对殡葬服务内容、流程等并不了解,再加上刚失去亲人受到的影响不愿过多的参与到殡葬服务流程中,导致对殡葬服务认知的缺失;三是部分商家也正是因为第二点原因抓住消费者心理,以该行业天然的垄断性来强推“一条龙服务”进行捆绑交易。
 
  三、有关建议
 
  (一)持续完善殡葬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建立指导性强的殡葬法律细则。尽快完成《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对于殡葬执法行为、市场监管制度、违规惩罚措施等方面做出具体说明。同时,广泛征询社会意见,加快推动《殡葬法》的研制与出台,为推动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提供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法制保障。
 
  二是严格控制殡葬行业准入门槛。在逐步开放门槛的同时,严格掌控殡葬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专业资质,适当提升行业许可标准,通过规范标准体系,实现殡葬的各系统流程统一、表格统一、收费分类统一、技术规范统一。加快对公益性墓地和殡仪馆尤其是建设时间久远的设施的整修,营造良好的殡葬服务环境。
 
  三是加强殡葬服务非正式制度的研究和设计。建议应充分理解和吸纳我国传统礼俗的基本精神,使之成为修正和制定殡葬法规的民间习惯法。这是因为殡葬服务法规和公共政策等正式制度的完善需要充分与传统殡葬伦理中的文化和习俗精华紧密结合,实现正式殡葬服务制度的科学性和非正式殡葬服务制度的人文性充分融合。为此,对于不符合殡葬公共政策理性特征但并非糟粕的传统殡葬文化和习俗,正式殡葬服务制度既不应主动融合,也不要强制排斥,而是需要在充分的利益相关方参与下,划定出符合人民群众需求并被人民群众广为接受的传统殡葬文化和习俗清单。
 
  (二)建立以基本保障为基础、公益性为主体的殡葬服务供给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因殡葬服务涉及公共安全、卫生防疫、自然垄断等特性,很难通过充分市场竞争的方式形成良好的服务格局。其中,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以保障依法妥善处置遗体、安置骨灰、纪念逝者,涉及人的基本尊严,是群众的基本需要,也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因此,应尽快把基本殡葬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确立殡葬公共服务的合法地位和身份,并且逐步破除殡葬城乡二元分治格局,逐步形成公益性为主、经营性为辅、节地生态为导向的殡葬管理服务新格局。
 
  二是推进殡葬服务供给均等化。可以参考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研究,从持续优化供给、保障基本需求、缩小城乡差距等方面入手,逐步实现殡葬服务的均等化发展。首先,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标准和覆盖范围,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可免费提供基本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把免费范围扩展到所有城乡居民;其次,在满足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等四项基本殡葬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各地区也可根据财力状况、居民需求等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服务项目,比如增加骨灰盒、生态安葬等内容,同时,适时逐步提高基本殡葬服务的补贴金额,促进殡葬服务合理化发展,拓宽殡葬服务的公益性;第三,必要时可探索建立殡葬救助保障机制,以实现部分弱势群体有尊严殡葬,解除社会成员殡葬后顾之忧。
 
  (三)建立殡葬服务联动机制
 
  一方面,强化政府类主体的联动,推动对市场类主体有效监管。殡葬服务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比如民政部门管理殡仪馆、墓地,卫健委管理医院、太平间,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价格,而同时,殡仪馆、公墓的修建,则又涉及发改委、环保、国土等部门。因此,建议将殡葬服务管理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部门工作考评内容,切实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健全各级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殡葬管理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另一方面,引导、激励社会类主体与政府类和市场类主体的联动,形成有效补充。发展好和利用好社会非营利组织参与到殡葬服务中去,为政府和人民群众提供必要的辅助服务,从而确保殡葬服务健康、稳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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